篇名 | 連帶保證人之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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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向B銀行借款(下稱「系爭借款」),並以其所有之A土地(下稱「A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B銀行供借款擔保。因甲提供之A地作為借款擔保不足額,甲另邀乙與丙擔任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嗣後順利取得借款。日後,因甲未清償系爭借款,B銀行乃向連帶保證人乙請求清償系爭借款。乙清償系爭借款後,轉向甲請求清償系爭借款,但未獲清償。乙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地,主張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甲則以乙非為A地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為由,抗辯乙之主張無理由。試問:乙是否有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地,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連帶保證、連帶債務、求償、擔保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4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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