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標維權使用與屬地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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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宗倫 |
中文摘要 | 甲就其所提供之服務A,分別於我國與X國取得註冊商標B。甲之服務A主要提供地為X國市場,我國市場並無服務A之提供,但甲為推廣X國之服務A,特至我國市場以我國註冊商標B為號召,宣傳X國所提供之服務A,希望吸引我國之相關消費者前往X國消費服務A。一日,甲之市場競爭者乙,發現近3年甲之服務A未在我國市場提供,遂向智慧財產局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申請廢止甲所有之我國註冊商標B,請問乙之商標廢止申請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註冊商標、商標權、註冊廢止、屬地主義、商標使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23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9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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