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有限公司股東之決議方式及決議瑕疵之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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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英欣 |
中文摘要 | X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之股東A、B、C、D和E五人,出資比例各為20%,由A擔任董事。X公司遇有重要事項時,A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而此種決議方式行之有年。近期,A為擴大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B和C二人向來反對公司擴大規模,故僅徵詢D和E二人之意見,並獲取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第一,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第二,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 |
起訖頁 | 26-29 |
關鍵詞 | 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有限公司股東會、有限公司股東決議瑕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23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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