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權能、訴訟實施權與本案適格的觀念辨正──兼論行政訴訟法之「當事人不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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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甲的配偶乙是大陸地區人民,前經內政部發給依親居留證。嗣乙向內政部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所屬移民署所屬專勤隊實地訪查及訪談結果,認為甲與乙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7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不予許可乙的長期居留申請案(下稱「不予許可長期居留」),同時廢止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依親居留證(下稱「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並自不予許可長期居留及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之翌日起算1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下稱「一年內不許可再申請」),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乙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申辦出境,並於該出境證所載10日期限屆滿前出境,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限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下稱「限期出境」)。 |
起訖頁 | 41-54 |
關鍵詞 | 行政訴訟、訴訟權能、訴訟實施權、本案適格、當事人不適格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23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8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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