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1年期間的法律性質──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或起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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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饒瑞正 |
中文摘要 | 固定航線貨損請求權人甲,於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貨物卸船後1年期間屆滿前,與運送人乙合意延長期間至2年。試問:本件合意延長期間之約定是否有效?海商法(本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此稱1年期間,其性質究竟係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或起訴期間? |
起訖頁 | 37-40 |
關鍵詞 | 海商法、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起訴期間、法定期間、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期間延長、期間縮短、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23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8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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