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逾期陳報期中報告──通訊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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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A涉嫌販賣一級毒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A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經法院審核認符合通訊監察要件,乃核發通訊監察書,監察期間自1月1日至30日,並命負責執行之警方於1月14日前提出監察報告。警方乃於1月14日製作報告,並於翌(15)日陳報法院。請依實務見解,分析本案中1月1日至30日的監聽內容得否作為證據。 |
起訖頁 | 25-27 |
關鍵詞 | 通訊監察、期中報告、陳報期限、限縮解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23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8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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