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特留分扣減權之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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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甲之遺囑指定其所有之A地由乙單獨繼承。甲死亡時,其遺產有A地(價值1400萬元)及100萬元存款。甲之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丁共三人。乙持遺囑至地政機關將A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繼承登記)。甲死亡後,丙曾簽署「切結書」予乙,表明丙同意辦理拋棄繼承,讓乙單獨取得A地,由乙支付250萬元予丙。但丙事後並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起訖頁 | 12-15 |
關鍵詞 | 拋棄繼承、拋棄特留分、拋棄扣減權、遺囑、繼承受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23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8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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