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個人欣賞音樂與向公眾提供音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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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怡蘋 |
中文摘要 | 甲經營一家咖啡館,提供各式精選咖啡飲品與自家烘焙的咖啡豆,同時為推廣並分享自己喜愛的小眾音樂,甲於營業期間不定時播放自己收藏的唱片,其餘時間則播放廣播的音樂節目。某日甲收到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收費通知,要求其支付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使用報酬。甲認為其播放的音樂部分是自己購買收藏的唱片,部分是播放廣播節目,就如同自己在家收聽音樂,因此拒絕支付使用報酬。試說明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30-33 |
關鍵詞 | 公開演出、單純開機、音樂著作、公眾、再公開傳達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23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7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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