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境外文書與傳聞法則──「證明對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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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蘇凱平 |
中文摘要 | 我國籍人士某甲在X國工作,將其於X國銀行開立之帳戶賣給當地詐騙集團。某乙是詐騙集團成員,持偽造的證件、工程契約、政府證明文件等文書資料(下稱「境外文書資料」),向Y國商人某丙佯稱:「乙是X國某項重大工程的負責人,丙若投資乙之公司,必能獲利」云云。丙受騙,將投資款項匯入乙指定之帳戶(即詐騙集團先前向甲購買之帳戶)中。嗣後丙發現受騙,但詐騙集團已將甲帳戶中的款項提領一空。丙向X國警方報案,循帳戶資料追查到甲。X國警方最終將甲遣返回我國,我國檢察官偵辦後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甲。審判中,公訴檢察官提出告訴人丙提供之上開境外文書資料,欲證明詐騙案發生之經過,作為被告甲涉犯洗錢罪之證據。被告甲則主張:系爭境外文書資料並未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於傳聞,並無證據能力。試問系爭境外文書資料之證據能力如何?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驗真、釋明、驗證、最佳證據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23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7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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