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交通標線效力的問題面向與思維層次──行政爭訟、行政處罰、行政執行與一般處分的關聯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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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甲長期住在臺北市。一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至屏東縣某鄉訪友,行經某路段變換車道時,因跨越道路上禁止變換車道線,遭該管交通警察開立舉發通知單。甲不服,認為該路段位處偏僻,無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之必要,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第1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外,以該標線為程序標的,提起訴願,請求撤銷,遭管轄訴願機關以該標線已劃設超過2年,甲逾越訴願期間為由,為不受理之決定。請問:不受理訴願決定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47-57 |
關鍵詞 | 一般處分、交通標線、行政處分效力、行政爭訟、行政處罰、行政執行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6 (23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6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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