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董事執行業務的紅線:守法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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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心悌 |
中文摘要 | A上市公司因公司經營權爭奪,獨立董事甲與獨立董事乙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分別召集股東臨時會,兩場股東臨時會僅間隔3日,主要議案均為改選公司全體董事。公司派股東和市場派股東亦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兩位獨立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就兩場股東臨時會,法院分別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他方召集股東臨時會。惟獨立董事甲不服法院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裁定,提起抗告,並違反法院之執行命令,仍執意召集原定之股東臨時會。 |
起訖頁 | 19-22 |
關鍵詞 | 董事受託人義務、守法義務、善意義務、遵法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6 (23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6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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