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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海商法運送人責任期間與起訴時效
作者 沈宗倫
中文摘要 甲有貨物C基於件貨運送而交由乙海運公司運至日本銷售。乙海運公司派貨車至甲倉庫載貨,當行至商港區內貨車因不慎翻覆,導致貨物C發生毀損。甲遂依約解除件貨運送契約,於T1日取回毀損之貨物C,但遲至T2日方對乙海運公司起訴並依件貨運送契約主張損害賠償。然而,T2日距T1日已超過1年,乙海運公司依據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抗辯。請問乙海運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31-34
關鍵詞 運送人責任期間商港區域商港至商港貨物受領之日起訴時效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5 (235期)
DOI 10.53106/16847393235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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