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檢假/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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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津津 |
中文摘要 | A公司有女性員工甲、乙、丙三人前後懷孕,並有下列情形,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及相關法令的規範下,應如何處理?(一)甲在懷孕24週時因故引產,胎兒在引產30分鐘後死亡,甲之配偶丁亦為A公司之員工,請問A公司是否應給予甲產假?是否應給予丁陪產假?(二)乙自懷孕之後,斷斷續續有出血現象,在醫生的建議下,請了30日的安胎休養。乙在請安胎休養的當年度,除了請30日的安胎休養外,並沒有其他的請假或缺勤,A公司是否應發給乙全勤獎金?(三)丙自懷孕後,皆是在其住家旁的婦產科進行產檢,丙產檢前一週會預先掛號,故多能在1.5個小時左右完成產檢,因此在請產檢假時,每次都是請「兩小時」,請問A公司得否拒絕?丙之配偶戊亦受僱於A公司,由於丙是高齡產婦,戊不放心丙單獨去產假,因而向A公司提出陪檢假之請求,A公司可否拒絕? |
起訖頁 | 27-30 |
關鍵詞 | 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檢假、陪產假、分娩、妊娠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3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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