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聲明異議裁定確定後與一事不再理之關係 |
---|---|
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甲於假釋期間另觸犯施用毒品罪,復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經撤銷假釋,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20年。受刑人甲以檢察官關於假釋殘刑之執行指揮裁量怠惰且情節重大,有違假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旨等情,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駁回異議確定。嗣受刑人甲再執同一事由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定? |
起訖頁 | 14-17 |
關鍵詞 | 一事不再理、二重裁判、重複裁判、訴權消耗論、禁反言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3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50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