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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定期限基地租賃得否請求法院酌定基地租約期限?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1968年間甲以其所有的A地與乙訂定未定期限的基地租賃契約。租約訂定後,乙隨即在A地上建築B屋及遮雨棚,之後A地由甲的繼承人丙繼承。於B屋建築50餘年後,丙得否以B屋建築逾50年,再使用3年即屆使用年限、乙未就B屋定期修繕、房屋結構有安全疑慮等為由向法院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酌定系爭基地租賃契約期限?
起訖頁 6-9
關鍵詞 未定期限基地租賃酌定基地租賃契約期限民法第833條之1土地法第103條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5 (235期)
DOI 10.53106/16847393235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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