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定期限基地租賃得否請求法院酌定基地租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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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1968年間甲以其所有的A地與乙訂定未定期限的基地租賃契約。租約訂定後,乙隨即在A地上建築B屋及遮雨棚,之後A地由甲的繼承人丙繼承。於B屋建築50餘年後,丙得否以B屋建築逾50年,再使用3年即屆使用年限、乙未就B屋定期修繕、房屋結構有安全疑慮等為由向法院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酌定系爭基地租賃契約期限?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未定期限基地租賃、酌定基地租賃契約期限、民法第833條之1、土地法第103條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3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5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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