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約定離婚後由妻單獨負擔子女扶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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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甲夫乙妻於法院進行調解離婚,雙方合意離婚並約定由乙妻單獨負擔未成年A子之扶養費,甲夫始同意由乙妻單獨擔任親權人。豈料調解離婚後1年,乙妻竟以A子名義向甲夫請求扶養費,主張甲夫應給付A之扶養費,並自聲請之日起算,若一期不給付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甲夫則以乙妻出爾反爾,違反禁反言原則不願給付,乙妻則主張當初只約定由妻單獨負擔扶養費,並未拋棄A子之扶養費請求權,且A子之扶養費請求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調解亦不得代替子女拋棄扶養費請求權,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9-12 |
關鍵詞 | 扶養費、調解離婚、一期不給付、誠實信用原則、扶養費之支付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23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3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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