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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離婚後由妻單獨負擔子女扶養費
作者 鄧學仁
中文摘要 甲夫乙妻於法院進行調解離婚,雙方合意離婚並約定由乙妻單獨負擔未成年A子之扶養費,甲夫始同意由乙妻單獨擔任親權人。豈料調解離婚後1年,乙妻竟以A子名義向甲夫請求扶養費,主張甲夫應給付A之扶養費,並自聲請之日起算,若一期不給付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甲夫則以乙妻出爾反爾,違反禁反言原則不願給付,乙妻則主張當初只約定由妻單獨負擔扶養費,並未拋棄A子之扶養費請求權,且A子之扶養費請求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調解亦不得代替子女拋棄扶養費請求權,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起訖頁 9-12
關鍵詞 扶養費調解離婚一期不給付誠實信用原則扶養費之支付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3 (233期)
DOI 10.53106/16847393233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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