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住居租賃終止租約之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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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出租予乙,供乙居住使用,甲乙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於每月1日匯款至甲指定帳戶,租期3年,甲乙間之租賃契約非具消費關係,該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甲依約將A屋交付予乙使用後,乙按月將租金匯款至甲指定帳戶,後來甲輾轉得知,乙自租約生效的第2個月起,即將A屋一部轉租給丙,然因乙仍按期給付租金,故甲未立即表示反對。惟租約生效的第6個月起,乙即不付租金。甲勃然大怒,要求乙、丙立即搬出A屋,並向乙表示要終止租約。乙則以租約仍未到期為由,拒絕返還A屋。試問,甲得否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住居租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遲付租金、違法轉租、終止租約之先期通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23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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