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程序行為與行政救濟程序──以行政機關要求人民提出身心健康證明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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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基礎事實:甲為執業醫師,於2014年間參加某次於臺北市舉行之集會遊行。臺北市政府警察分局以該集會遊行未經申請許可為由,命令解散,並強制驅散。於驅散過程中,警察乙使用警棍襲擊甲頭部,致甲倒地抽搐,乙乃將甲強制架走,並以甲有癲癇疾病為由,將之送至丙醫院進行緊急安置,同時通知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處理。市政府遂指定丙醫院一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結果認為無住院治療之必要,而讓甲離去。嗣後,市政府依醫師法第8條之1規定,以公函通知甲,要求其於一週內提出身心健康證明,否則將廢止其醫師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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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40-50 |
關鍵詞 | 行政程序行為、身心健康證明、訴訟轉換、行政處分消滅、違法確認訴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3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2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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