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際裁判管轄之決定方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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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華凱 |
中文摘要 | 本件原告、再抗告人X等(均越南籍)主張,越南政府於2016年間公布河靜省及周邊省分海域含有苯酚及氰化物等毒化物之廢水,考察結果為被告、相對人我國法人Y1等違法排放所致,已侵害X及配偶等之生命權、健康權等。Y等我國法人為Y1之股東,外國法人Y2等則為本國法人Y集團控股公司所持股之公司。Y與Y2均應與Y1共負侵權行為責任等情,爰依越南法請求Y連帶賠償、停止污染行為、採取相對應措施去除污染、改善及修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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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36-39 |
關鍵詞 | 國際裁判管轄(權)、國際審判管轄(權)、涉外民事事件管轄(權)、(民事訴訟法之)類推適用說、(國際民事程序法之)法理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3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2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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