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緝被告於單獨沒收程序之參與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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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被告甲涉犯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及銀行法等犯行,並有犯罪所得,惟甲經檢察官起訴後,因逃匿已經法院通緝;檢察官遂以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未能審判為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第一審法院裁定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甲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未通知被告陳述意見或予言詞辯論之機會,即為被告不利之裁定」為由,撤銷第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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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28-31 |
關鍵詞 | 單獨宣告沒收、對物訴訟、客體程序、沒收參與程序、逃犯失權法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23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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