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受贈農地未作農用之補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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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格鐘 |
中文摘要 | 甲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5日將所有座落於某縣某鄉之A農地贈與乙,並於同日辦理移轉登記,嗣於89年12月22日辦理贈與稅之申報,經該管國稅局核定系爭農地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財產價額新臺幣(下同)38,552,266元,並自贈與日起列管5年在案。 |
起訖頁 | 33-39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觀念通知、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訴之利益、補充性原則、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稅捐優惠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3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1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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