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本案與另案附帶扣押之一目瞭然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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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察向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對甲之住處實施搜索,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之物品。警察持搜索票至甲住處實施搜索時,發現客廳茶几上有以紙隨意包裹之物,警員乃予以觸摸探查,發現可能是違禁物,經打開紙袋後發現係外觀具有引芯之土製爆裂物鋼瓶,而且可能具有殺傷力,乃予以扣押,送驗結果確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爆裂物。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理中抗辯,警察扣押系爭鋼瓶所憑之搜索票案由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扣押物係毒品相關物證,均與槍砲彈藥無關。警方卻未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搜索票,本案搜索扣押系爭鋼瓶並不符合偶然性、急迫性要件,應先經法院審查取得搜索票後,始能搜索扣押。因此系爭鋼瓶是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21-25 |
關鍵詞 | 本案附帶扣押、另案附帶扣押、顯而易見、立即明顯、放射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3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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