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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程序之訴訟判決──兼談體系與論題思維
作者 許政賢
中文摘要 甲於民國100年間,將其所有A地之應有部分1/3,及其上B屋(未辦保存登記)之事實上處分權1/3,均出售予乙;A地已辦妥移轉登記,但B屋則未辦理稅籍變更登記。甲另於101年間,將A地之應有部分1/3出售予丙,及將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各1/3分別出售予丙及丁,並辦妥稅籍變更登記。乙於102年間,以甲、丙、丁為被告,提起先位之訴,求為判決命甲與丙、丁將B屋之房屋稅籍變更登記塗銷,回復登記其納稅義務人為甲,及甲應協同乙將B屋事實上處分權1/3,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為乙。乙並提起備位之訴,主張乙於甲出售B屋事實上處分權予丙、丁時,為A地共有人,應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中段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乃求為判決命甲應就B屋以甲出售予丙、丁之相同條件與乙補訂買賣契約,並於乙給付價金之同時,將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2/3移轉予乙。賣契約,並於乙給付價金同時,將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1/3移轉予乙,而駁回乙之其他上訴(即乙先位之訴全部敗訴,備位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丙、丁不服,主張第二審所認定乙與甲間就B屋有法定租賃關係存在,有損丙、丁權益,因而提起第三審上訴。
起訖頁 17-20
關鍵詞 體系思維論題思維上訴利益第三審上訴上訴實質要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1 (231期)
DOI 10.53106/16847393231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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