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規範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的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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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人民甲於窮盡救濟途徑後,向大法官聲請該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A法條為違憲;而A法條同為法官乙於其審理案件之裁判上所應適用,確信其違憲即亦聲請釋憲。大法官就此二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於審理後對該法條為「違憲定期失效」之宣告,而無其他諭知。問:後續審理案件之法官,對各該原因案件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10-12 |
關鍵詞 | 法規範憲法審查、違憲定期失效、原因案件、效力、執行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23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1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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