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上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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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甲於A市經營一家餐廳。一日,A市政府主管機關人員前往稽查,發現甲餐廳有多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且拍照存證。翌日,A市政府依法對甲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嗣稽查人員再次檢查,發現仍未改善,且違規情形更加嚴重,爰以書面通知甲,略以: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將於2週後在官網上公布甲餐廳違規情節(下稱「系爭公布」),並請甲於文到7日內陳述意見。甲認為系爭公布於法無據,乃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命市政府不得為系爭公布,同時聲請假處分。 |
起訖頁 | 33-47 |
關鍵詞 | 有效權利救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暫時權利保護、權利保護必要、期待不可能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23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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