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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審判長之闡明權利義務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甲與乙約定,由甲出資以乙之名義購買不動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為乙所有,而實際之不動產管理、使用及處分,均由甲為之。嗣後乙起訴表示終止借名契約,同時請求甲應協同乙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並將不動產所有人更名為甲。試問法院認原告乙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如何處理?
起訖頁
19-21
關鍵詞
辯論
、
聲明
、
陳述
、
審判長
、
借名契約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12 (230期)
DOI
10.53106/16847393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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