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護人對遺產規劃的代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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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A女與X男結婚後,育有B女與Y子。嗣後A與X離婚,仍繼續同居。A投保了某終身死亡保險,保險金額400萬元,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X。某年1月A生病,住院後陷入昏迷,至死亡為止均未清醒。同年4月,A被監護宣告,法院選定Y為監護人。同年6月,Y以A之監護人身分,將保險金受益人分配比例變更為Y=80%、B=20%。問:Y之行為之效力為何? |
起訖頁 | 15-18 |
關鍵詞 | 監護宣告、變更保險金受益人、監護人之代理權、利益相反、遺囑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23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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