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拒絕交付不動產的出賣人──最高法院判例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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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有A屋及B屋,2019年7月1日各以新臺幣1,000萬元出售給乙,乙於簽約時支付500萬元,約定同年9月1日過戶,10月16日騰空交付給乙。同年10月16日,乙支付750萬元,甲僅辦理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僅交付B屋,約定同年12月1日乙再支付750萬元,甲再辦理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A屋。後來甲不願履行契約,一直占有A屋居住,不願遷出,並拒絕辦理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乙多次催促,仍拒絕履行契約。乙提存其餘價金750萬元,請求甲移轉B屋所有權,並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甲無權占有其物,請求甲即予返還,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返還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試問:乙的請求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0-14 |
關鍵詞 | 物權行為、買賣標的物交付、標的物危險負擔、債務不履行、無權占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23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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