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犯罪前科可證明冥頑不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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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裕順 |
中文摘要 | 國民法官法第46條:「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亦即,審判長應注意法庭上的言詞及陳述等,維持國民法官得以空白心證、公正態度參與審判。同時,就檢辯雙方所為陳述或提出之證據,如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之不當情形,審判長應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之(參國民法官法第46條立法理由)。同時,審判長未即時予以制止者,檢察官、辯護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明異議。 |
起訖頁 | 35-39 |
關鍵詞 | 前科證據、關聯性法則、實質證據、情況證據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22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9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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