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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可證明冥頑不靈?
作者 林裕順
中文摘要 國民法官法第46條:「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亦即,審判長應注意法庭上的言詞及陳述等,維持國民法官得以空白心證、公正態度參與審判。同時,就檢辯雙方所為陳述或提出之證據,如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之不當情形,審判長應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之(參國民法官法第46條立法理由)。同時,審判長未即時予以制止者,檢察官、辯護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明異議。
起訖頁 35-39
關鍵詞 前科證據關聯性法則實質證據情況證據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11 (229期)
DOI 10.53106/16847393229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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