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利用權勢對未成年人為性行為之罪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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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甲男為某國中教師,與其所任教班級之15歲學生乙女互有好感,雙方在情投意合下,發生三次性關係。其後,乙女之家長得知此事,怒不可抑,遂提出告訴。對此,甲男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 |
起訖頁 | 23-26 |
關鍵詞 |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22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9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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