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上訴不可分原則與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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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起訴甲涉犯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與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處斷,詐欺所得新臺幣100,000元,併請求宣告沒收。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僅論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試問:一、如僅甲對有罪部分上訴,或僅檢察官對不另為無罪部分上訴(均有理由),第二審法院審理範圍為何?二、如僅甲對原審未諭知緩刑,或檢察官僅針對原審未宣告沒收部分之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判? |
起訖頁 | 15-19 |
關鍵詞 | 上訴可分、上訴不可分、有關係部分、一部上訴、單一性案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22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9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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