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給付不能、價金危險負擔與寄送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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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甲出售其所精心雕琢之一尊貓頭鷹木雕予乙,價金新臺幣1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甲乙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該新臺幣1萬元之價金不包含運費,甲亦不負擔運送義務。惟乙卻指示甲將該尊貓頭鷹木雕交由任一貨運公司運送至乙在臺北之住所。甲因此將該尊貓頭鷹木雕交由丙貨運公司運送至乙之住所。不料,於運送途中,因丙所僱用貨運司機之疏失,在高速公路上發生重大車禍,以致該尊貓頭鷹木雕完全毀損而無法修復,丙因此賠償甲新臺幣1萬元。 |
起訖頁 | 10-14 |
關鍵詞 | 特定之債、免除、損害賠償、歸責事由、履行輔助人、清償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22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9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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