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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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甲郵政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承攬郵件委外投遞工作,而與得標之乙等簽訂「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高○市政府勞工局於實施勞動檢查時,以甲未就乙置備自出勤紀錄,依當時勞基法第79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等規定,裁處新臺幣若干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甲不服,主張其與得標乙等簽訂之系爭非屬勞動契約,自無勞基法之適用。 |
起訖頁 | 29-32 |
關鍵詞 | 人的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主給付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22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8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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