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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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二人離婚後,乙女向甲男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經法院判決乙女勝訴確定。乙女以該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甲男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乙女之聲請,扣押甲男於A保險公司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所生之權利(包含解約金債權)。A保險公司函覆執行法院,甲男於A保險公司之保單若於扣押日終止,可領回新臺幣244萬元之解約金。嗣後執行法院之司法事務官代甲男向A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以支付轉給命令,命A保險公司將244萬元支付與法院轉給乙女。甲男對司法事務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駁回後向執行法院提起抗告,執行法院仍駁回其抗告。甲男再向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及執行法院之裁定,並撤銷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支付轉給命令,主要理由為:一、人壽保險契約有約定受益人時,不因要保人受強制執行而受有影響,即不得以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方式影響受益人之權益;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保險人或執行法院不得損害各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或保險人利益,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意思表示。二、相對人聲請執行法院對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實施強制執行,各保險給付或解約金既因給付條件均尚未成就,自難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1。上述裁定理由是否妥當? |
起訖頁 | 25-28 |
關鍵詞 | 解約金、強制執行、第三人利益契約、處分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22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8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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