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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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偵辦A持有槍枝罪,懷疑B售槍予A,乃命B以證人身分作證陳述販賣經過。惟檢察官蓄意不告知B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逕行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陳述。B作出不利於A之陳述,經記載於偵訊筆錄。偵查終結,檢察官起訴A持有槍枝罪(A案)。半年後,檢察官另以B偵訊筆錄為論罪依據,起訴B販賣槍枝罪(B案)。請分析B偵訊筆錄於A案及B案,是否因檢察官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 |
起訖頁 | 17-20 |
關鍵詞 |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權利領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22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8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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