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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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受害人甲被乙、丙開車不慎撞到因而造成甲受有損害。甲因而將乙、丙與丁(乙之僱用人)列為共同被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與第188條第1項訴請乙、丙、丁給付新臺幣60萬元。乙、丙均否認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法院最終認定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丁則否認有僱用人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法院則認定有僱用人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試問:乙就共同侵權行為判決部分提出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丁?乙撤回上訴之效力是否會及於丙、丁?丁就僱用人侵權行為判決之部分提出上訴,其效力是否會及於乙、丙?丁撤回上訴之效力是否會及於乙、丙? |
起訖頁 | 18-23 |
關鍵詞 | 連帶債務、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上訴效力、上訴撤回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22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7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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