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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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甲為某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超時服勤不合理,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並請求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均遭否准。甲不服,乃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復審決定不受理其請求。甲又不服,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認其請求屬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裁定駁回其訴。甲再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經該院認抗告無理由,以裁定駁回抗告。最後,聲請人以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系爭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
起訖頁 | 10-14 |
關鍵詞 | 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救濟、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申訴再申訴、復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22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27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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