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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不完全給付和基於利益衡量的違約救濟──海峽兩岸法律繼受比較的視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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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徐博翰 |
| 中文摘要 | 大陸《民法典》對不完全給付的合理救濟未予明確。與臺灣不同,大陸並未繼受潘德克頓法學的實際履行教義,因此實際履行優先無法從先驗推理中得到,而是只能源自利益衡量。大陸法律在不完全給付場合保障再履行機會,其救濟仍以補正為優先,且宜搭配定期催告制度適用。臺灣雖然繼受德國舊債法,但學說和實務的發展偏離舊債法軌道,反而是透過不完全給付之發展,以補正為不完全給付優先救濟,並壓縮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適用空間,展現出與大陸法律和德國新債法相似的特點。 |
| 起訖頁 | 98-114 |
| 關鍵詞 | 不完全給付、實際履行、定期催告、契約解除、替補賠償、物之瑕疵擔保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3 (370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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