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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結果書面通知之法律性質──兼論災害防救法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法制之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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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吳明孝 |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從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針對危險建築物進行緊急評估之法律行為定性出發,分析並檢討災害防救法關於建築物緊急評估制度之法規範制度法理與法釋義學的問題;而就災害發生後之相關金錢給付的部分,本文認為除基於公共利益之特別犧牲補償外,亦應納入社會法之學理依據,區分「危害防止」、「社會救助」與「社會促進」之區辨,並據以形成不同之法規制度與資源分配之法律要件,最後本文則提出法制上的修正建議,俾利於在未來持續面臨氣候變遷下鉅災威脅下,得以建立具有調適能力的韌性社會。 |
| 起訖頁 | 162-175 |
| 關鍵詞 | 災害防救法、社會法、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社會促進、危險建築物、受損建築物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368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8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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