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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涉外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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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欽彥 |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設外國判決承認制度,連被告未應訴之外國法院缺席判決也可在我國被承認與執行,前提是外國法院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在該國合法送達、或由我國法院協助送達。我國法官一般都能正確適用法律,近年卻有最高法院層級的判例承認外國法院直接郵寄訴狀給我國境內被告之未應訴缺席判決。本文探討第402條第1項第2款的要件,並對之一併進行檢討。 |
| 起訖頁 | 37-54 |
| 關鍵詞 | 外國判決承認、送達、司法互助、聽審、應訴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367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7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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