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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以義務違反為中心之債務不履行體系 |
|---|---|
| 作者 | 陳自強 |
| 中文摘要 | 我國倘有朝一日採德國債法現代化立法例,導入義務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之上位概念,則重蹈德國理論爭議,在所難免。本文建議維持債務不履行之用語,惟為廣納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民法第226條不妨修正為:「債務人不履行債之關係所生之債務及當事人基於債之關係所生之其他義務,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不履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者,不在此限。」 |
| 起訖頁 | 124-146 |
| 關鍵詞 | 義務違反、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德國債法現代化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366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6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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