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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聚眾妨害秩序罪與實質適性犯之解釋
作者 古承宗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藉助實質適性犯概念限縮解釋刑法第150條的適用,相當程度上能夠避免本罪淪為行政法領域的危險防禦手段。然而,當本罪刑法第150條的保護法益係屬空泛且不確定的社會安寧時,從形式適性犯所發展的實質適性犯解釋根本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應綜合個案所有的事實情狀來判斷行為危險性,而此實際上正是攸關「行為無危險」的議題,根本無涉實質適性犯的應用。
起訖頁 32-45
關鍵詞 聚眾適性犯抽象危險犯社會安寧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11 (366期)
DOI 10.53106/10255931366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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