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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國家之犯罪挑唆──挑唆者的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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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蔡聖偉 |
| 中文摘要 | 檢警機關有時會透過臥底警員或線民,挑唆特定嫌疑人實施犯行,以遂行逮捕之目的。誘捕偵查中的挑唆者於挑唆時,若確信對方形式既遂前便會被阻止,主觀上便不具教唆既遂的意思,不構成相關犯行的教唆犯。若挑唆者於挑唆時有意讓被挑唆者形式上既遂,確信自己會在對方犯行終了前阻止並逮捕,便同樣欠缺教唆(實質)既遂的意思,不成立教唆犯。但若挑唆者計畫讓整體犯行終了,則無論是否有要逮捕對方的意思,均不影響教唆犯構成要件的該當。 |
| 起訖頁 | 4-20 |
| 關鍵詞 | 犯罪挑唆、陷害教唆、誘捕偵查、教唆犯、教唆既遂故意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366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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