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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自我決定死亡的權利──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舊德國刑法第217條違憲後之釋義影響(譯文,原作者:Frank Sali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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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道 |
| 中文摘要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舊德國刑法第217條違憲,並且肯定自我決定死亡的基本權受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作為自我決定的基礎而非界線,因此處分自己生命的決定,不需要理據,國家和社會應該加以尊重。該權利不僅包含何時以及如何結束自己的生命,更包含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以及使用提供的協助。聯邦憲法法院同時肯認自殺意願的確認應該採取承諾模式以及醫療行為中斷的阻卻違法正當性。然而,直接積極的安樂死尚不被承認,作者認為,僅有在個人因為物理上限制無法自殺時,例外的限制受囑託殺人罪之適用範圍。 |
| 起訖頁 | 149-158 |
| 關鍵詞 | 自我決定死亡權、安樂死、醫療行為中斷、協助自殺、受囑託殺人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8 (363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3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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