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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更定應執行刑與責罰相當原則──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對後續相關裁定為觀察及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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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盧映潔 |
| 中文摘要 | 當一個行為人有多次犯罪行為,如果被分別起訴、分別審理而分別判刑,會發生法院有數個已分別判決確定並分別已定應執行刑的狀況,此時數個已定的應執行刑。受刑人能否請求檢察官把已經定過應執行刑中的一罪或數罪抽出來,與另外一個合於數罪併罰的諸罪,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對此有表達過見解。本文由此大法庭裁定後之相關裁定出發,介紹了兩個「責罰顯不相當」以及「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可重新更定執行刑的案例類型,並且說明後續的實務見解發展。 |
| 起訖頁 | 67-75 |
| 關鍵詞 | 定執行刑、更定執行刑、責罰相當原則、接續執行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8 (363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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