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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反對刑法上的主觀損害概念──論民法與刑法的財產損害區隔(譯文,原作者:Frank Saliger、Theresa Rüsse) |
|---|---|
| 作者 | 陳俊偉 |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旨在於表明,民法的主觀損害概念與刑法的個人損害衝擊理論並不相同。兩者的差異在於交易標的物可使用性審查的根據(民法的原則對上刑法的例外)、基準點(不受期待的契約對上客觀使用可能性)以及標準(契約的理性對上客觀上個別的經濟損失)。基於上述差異,在福斯汽車公司柴油門事件裡,決定刑法詐欺罪既遂的財產損害不應該朝向民法的主觀損害概念進行擴張,否則將會讓詐欺罪轉型成妨害自由犯罪,並且將單純的契約侵害予以入罪化,最終也將逾越構成要件磨除禁止原則所設下的憲法界限。 |
| 起訖頁 | 180-189 |
| 關鍵詞 | 詐欺、財產損害、財產法益、柴油門事件、磨除禁止原則(Verschleifungsverbot)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7 (362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2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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