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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執行力客體範圍擴張論及其反對說──以確定判決效力擴張於基準時後特定繼受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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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許士宦 |
| 中文摘要 | 關於確定給付判決之效力如何擴張於基準時後為當事人之特定繼受人者,向來既未將之與其及於訴訟繫屬中(基準時前)之特定繼受人區別,亦未釐清既判力擴張與執行力擴張兩者之主、客體範圍有所不同。本文認為在民訴法之修正增訂事前的程序保障與事後的程序保障,及強執法之修正增訂執行力主體範圍與執行關係訴訟之後,判決效及於基準時前或後之繼受人應予區分,且既判力與執行力兩者擴張之客體範圍亦有所不同,而不宜再將彼等擴張於基準時前、後之繼受人為相同處理,且僅依訴訟標的之權利屬性作為繼受人該當性之判準,忽略繼受執行制度之迅速、經濟及有效實現權利之作用。 |
| 起訖頁 | 6-34 |
| 關鍵詞 | 特定繼受人、繼受執行、執行力之客體範圍、程序保障、既判力之基準時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7 (362期) |
| DOI | 10.53106/1025593136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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