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臺灣處理少年施用K他命成癮案例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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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福生 |
中文摘要 | 13歲少年施用K他命,由於K他命屬於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因而13歲少年施用K他命,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屬「曝險少年」;曝險少年,適用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支應。如此,查獲少年施用K他命,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受理後需於14日內辨識能否開案輔導,1個月內擬定個別化服務計畫、連結網路資源共同輔導,在輔導期間,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規定輔導之。少年法院在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請求後,可為應不付審理的裁定或得不付審理的裁定或開始審理的裁定;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之裁定,並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審理,審理結果可分為不付保護處分、諭知保護處分。諭知保護處分可選擇如訓誡並付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最適當處分。鑑於少年曝險行為、觸法行為與偏差行為三者關係密不可分,曝險少年類型宜再應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者」及「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以避免司法過度退縮。 |
起訖頁 | 127-145 |
關鍵詞 | 毒品、K他命、偏差行為、曝險少年、少年輔導委員會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3 (35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8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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