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審計委員會法制之革新及未竟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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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鑑於審計委員會為合議制,固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發揮其監督職能,但實際上其獨立董事成員仍應負責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故如何劃定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之權限分工,以避免其獨立董事成員濫權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當為重要課題。臺灣於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後,實務上發生數起獨立董事成員是否濫權之爭議,為解決或降低各界之疑慮,並兼顧少數股東之保護,除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等規定外,並於2024年1月11日配套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本文除整理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定位外,並針對股東會召集權、訴訟代表權、法律行為代表權、議事規範等之修正要點進行分析,進而提出若干尚待解決之議題,期能促進審計委員會法制之完善。 |
起訖頁 | 41-54 |
關鍵詞 | 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特別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法律行為代表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3 (358期) |
DOI | 10.53106/10255931358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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