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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所謂確認過去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從最高法院近期裁判談起
作者 陳瑋佑
中文摘要 為確保確認訴訟制度實現、發揮其預防性、根本性排除不明確之法律狀態、創設法之和平的目的、機能,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明定「確認標的適格」及「確認利益」二項特別訴訟要件。其中,關於確認標的適格,自舊法時代以來,圍繞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所定「法律關係」為何,解釋論上多所爭議;所謂「過去法律關係」得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即其一例。此一爭議,於2000年民訴法第247條第1項增列「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後,應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為此,本文擬以最高法院晚近相關裁判為中心,觀察我國法之發展,兼比較若干外國法,嘗試論證「過去法律關係」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具有確認標的適格,並初步指出判定其確認利益所應留意之處。
起訖頁 139-153
關鍵詞 過去法律關係現在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確認標的適格確認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357期)
DOI 10.53106/10255931357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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